风险防范
Risk Prevention
1.本标准仅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焦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独立的焦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2.依法生产的焦化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标准共有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18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8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8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等级 标准化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级 ≥75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 ≥6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事故或累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8.焦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中第六至十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2024/09/26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11项考评类目及51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1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企业同时还需要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提交评审申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和机关子站“监管四司”等两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操作方法见登陆页面。 (3)评审:小微企业评审方法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4)公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达标企业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8.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达标创建。 9.“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小微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延期。 10.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造成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
2024/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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