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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判定
直接判定要素 1.1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 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 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1.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 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1.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1.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 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1.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 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1.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的规定。 1.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 规定的A 级。 1.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 塞、占用。 1.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1.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1.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1.15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 的50%。 1.16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1.17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1.18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 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1.19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20除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1.21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1.2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1.23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 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1.24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 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1.25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 50222 的 规定。 1.26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1.27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1.28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1.29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1.30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1.31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 或不能正常使用。 1.32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1.33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4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1.35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1.36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37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1.38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 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1.39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41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1.42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1.43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 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1.44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45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 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1.46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 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1.47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 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1.48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2024/09/26
危险货物港口重大隐患判定
危险货物存放: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和有效期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仓储设施(堆场、仓库、储罐,下同)超设计能力、超容量储存危险货物,或者储罐未按规定检验、检测评估的; (三)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储存,管道超温、超压、超流速输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要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设备设施超期限服役且无法出具检测或检验合格证明、无法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五)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 1.1项、 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六)装载《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 1类爆炸品(除 1.1项、 1.2项以外)、 2类气体和 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七)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和分库储存隔离,或者储存隔离间距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 (一)装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货物的码头,未按《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JTS165)等规定设置快速脱缆钩、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作业环境监测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吹扫介质的选用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三)对可能产生超压的工艺管道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压力检测和安全泄放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五)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危险货物作业大型机械未按规定设置防阵风和防台风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的;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设施,未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工艺设备及管道未根据输送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及作业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者紧急切断措施,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不能满足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类型、功能、数量要求,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装卸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 (一)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其外部周边地区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基础设施等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内部装卸储运设备设施以及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管理: (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者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的; (四)违反安全规范或操作规程在作业区域进行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作业等危险作业的。
2024/09/26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判定
严重事故隐患: 一、设备类: 1.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取得许可进行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 2.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使用资料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导致检验不合格的电梯除外)。 3.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4. 在用的特种设备是已经报废的。 5. 在用特种设备存在必须停用修理的超标缺陷。 6.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7. 在用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8. 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缺少、失效或失灵。 9. 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或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使用的。 10. 在用特种设备是已被召回的(含生产单位主动召回、政府相关部门强制召回)。 二、管理类 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2. 使用被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3.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5.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6.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的。 7. 电梯使用单位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 较大事故隐患: 一、设备类: 1.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用计量器具的选型、规格及检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规定。 2. 电梯轿厢的装修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管理类 1. 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2. 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3. 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未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4. 未依法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5. 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7. 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检查无记录。 9.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10.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使用者注意的显著位置。 11.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 12.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 3级压力管道、 4级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检验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的锅炉未制定监控措施或措施不到位仍在使用。 三、人员类 1.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 2. 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2024/09/26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2024/09/26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总体: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冶金企业: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有色企业: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建材企业: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机械企业: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轻工企业: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纺织企业: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烟草企业: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其他: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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