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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培育标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本市地方应急管理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本 市应急管理重点培育标准项目的管理工作,根据《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应急〔2019〕68号)、《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沪府令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重点培育标准项目的全 过程管理,包括申报、立项、审查、验收等工作。不适用国内外标准体系梳理及现状分析等课题研究。 第三条 优先重点培育标准项目范围: (一)跨灾种基础通用类标准:涉及综合性事故灾害的应急指挥调度、协同处置救援,及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精准监管执法急需短缺类标准:涉及危化、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流程,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和监督执法的标准盲点,安全培训考核规范等; (三)支撑应急体系建设的配套类标准:涉及事故灾害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救灾物资和装备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通信和信息化技术规范、应急救援技术装备、事故灾害调查评估统计规范等; (四)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安全管理类标准:涉及韧性防灾城市建设、公共消防安全、工业园区安全管理、长三角综合防灾减灾协调机制、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救援通道等; (五)列入应急管理规划、与当前应急管理工作需求密切结合的标准。 第四条 市应急局提出的、向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的地方标准 制(修)订项目和向应急管理部推荐的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且通过审查。 本市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急需出台,及地方立法项目需要配套的地方标准项目,按照《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快速立项流程进行申请。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 第五条 每年下半年,结合应急管理标准工作发展动向和业 务处室工作需求,明确次年地方应急管理标准重点培育方向。市应急局下发重点培育标准项目的申报通知,并委托上海市应急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标委会)开展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培育标准项 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应急管理标委会组织有关市应急局业务处室、专家对申报的建议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专业评审意见。同时明确牵头起草单位。 第七条 牵头起草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二)具有标准研究、制修订相关经验和较强的研究团队,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研究基础;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 (四)在研项目已有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同一法人单位每年限报2项,每位项目责任人限报 2项。 (六)上一年度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 通过评审的《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点培育标准项目 申报书》及汇总表,提请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市应急局重点培育标准项目并下发立项通知,统一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通知下达后,市应急局组织有关标准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标准研制的专题辅导。 第十条 根据评审结果,条件成熟的重点培育标准项目可申报次年的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标委会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培育标准项目的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检查项目进展、协调联系业务处室指导、开展抽查等。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试验验证,听取相关业务处室、行业协会、企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开展研究和起草工作,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和研究反馈。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和《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的要求,起草标准,同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及其有关附件。标准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包括指标、统计数据、检验规则等)及理由。修订标准规范时应增列内容和原标准规范主要差异情况的对比; (三)与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四)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过渡办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等); (八)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按照申报书及项目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次年8月底前,市应急局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评审组成员由业务处室、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六条 除了听取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评审组须对标准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进行评审。审查重点包括: (一)制定标准依据的科学性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与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等情况; (三)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和《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1)情况; (四)标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五)对标准实施的措施意见和建议以及可行性评价。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须进行限期整改: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及合同约定的任务不到80%;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标准文本、数据等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约定的研制内容和技术路线。 第十八条 限期整改的项目须在次年12月底前,由牵头起草单位重新组织验收评审。仍未通过的、牵头起草单位须说明情况,双方解除合同;3年内不允许承接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工作项目。 第五章 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由局年度部门预算统筹安排,次年财政预算下达后统一拨付。 第二十条 对列入重点培育的标准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和工作量进行资金分配:对制定标准类项目,每项给予3–5万元补贴,修订标准类项目,每项给予1–3万元补贴。 列入重点培育的标准项目且获得地方标准立项的,再给予1–3万元补贴;争取到行业标准立项,再给予3–5万元补贴。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立项,再给予5–8万元补贴。再补贴政策,每个项目只享受1次。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标准的研究、验证、起草、修订、审查、审定等方面。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申报书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仍未通过验收评审的,追回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09/26